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编号:2022-039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332,0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77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马国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
股份有限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8 日通过钉钉办公管理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
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1 日止。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24名激励对象共计549.5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40,550.50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7、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1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7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9、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完成了 113.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40,596.00 万元变更为40,483.00 万元。
10、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33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690,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激励计划》中有 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 4 名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332,000 股。
(二)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披露了《奥普家居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红利。公司以公司总股本405,505,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
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2,202,000.00 元
(含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完毕。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将本次拟回购股份纳入分红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未解除
限售的回购价格重新进行调整如下:
P=P0-V=6.17-0.4 =5.77元/股(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处理方
式)。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同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由于离职或未达考核目标,使得激励对象
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即最终回购价格
为5.7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404,830,000股变更为404,498,000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271,093,661 66.96% - 332,000 270,761,661 66.94%
无限售条件股份 133,736,339 33.04% 133,736,339 33.06%
总股本 404,830,000 100.00% - 332,000 404,498,000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32,00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符合实施回购注销的前提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