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1-019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2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302,370.33 元,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512,697,629.6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全部到账,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28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在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截至 2021 年 2 月 8 日,相关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余额(元)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宁波美诺华药业 招商银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募 有限公司宁波 999012813810611 392,697,629.67 用于“高端制剂项目”
集资金专户 分行
宁波美诺华药业 交通银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募 有限公司宁波 332006293013000271813 120,000,000.00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集资金专户 中山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甲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在 2021 年 1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高端制剂项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质押。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
__/__月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志宏、王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和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
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