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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36 沪市 惠发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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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36:惠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6-12

股票简称:惠发股份                               股票代码:603536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Huifa Foodstuff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特别提示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食品”、“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惠发投资承诺:

    自惠发食品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惠发食品股份,也不由惠发食品回购该股份。惠发食品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惠发食品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惠发食品股份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惠增玉先生、赵宏宇女士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

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李衍美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

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股东正和昌投资、弘富投资、黄娟承诺:

    自惠发食品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中心/本

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惠发食品的股份,也不由惠发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三)控股股东惠发投资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有惠发投资股份的公司副总经理郑召辉(实际控制人关联人)、赵瑞霞(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均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

(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持有惠发投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庆玉、宋彰伟、魏学军、刘玉清、张英霞、王瑞荣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均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

    作出上述承诺的主体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中心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中心持有的惠发食品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惠发食品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惠发食品所有,本人/本公司/本中心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上述收益支付到惠发食品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惠发食品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中心将依法向惠发食品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公司可无需再履行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无需再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均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10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在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份增持稳定股价的,则单一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无需再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及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原则;且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公告的稳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