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DoronTechnologyCo.,Ltd.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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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相关章节。
一、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前,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多伦科技、本公司、公司”)总股本为15,500万股,本次拟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168万股,且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多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企业”)、南京金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伦投资”)、南京嘉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伦投资”),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张铁民、宋智、陈宁生、韦叶文、罗斌承诺: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前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还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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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5%。
公司自然人股东赵会来,及股东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夏君悦”)、深圳市鼎恒瑞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恒瑞沣”)承诺:自多伦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多伦科技股份,也不由多伦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前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1、多伦企业已经审阅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预案》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愿意遵守《预案》的规定,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发生后,多伦企业将及时进行研究以作出是否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决定,并在该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本公司是否增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具体的增持计划(如进行增持的),并按已公告的具体增持计划增持本公司的股份。3、在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董事会或其他提案人所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的(如有),多伦企业将依法行使作为本公司的股东权利,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4、如多伦企业违反《预案》的规定的,多伦企业将按《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承受相关约束措施。5、如《预案》经有效程序作出修订的,多伦企业将遵守修订后的《预案》,并就修订后的《预案》,遵守前述各项承诺。6、上述承诺事项已经多伦企业确认,为多伦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多伦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人已经审阅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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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预案》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愿意遵守《预案》的规定,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发生后,如公司需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将积极履行董事义务,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以对董事会提出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如需)。
3、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提案人提出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如有),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将依法行使作为公司的股东权利,对董事会所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4、如依据《预案》之规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需增持公司股票的,本人(不包括独立董事)将按照《预案》规定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如本人未按照《预案》的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将按《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6、如《预案》经有效程序作出修订的,本人将遵守修订后的《预案》,并就修订后的《预案》,遵守前述各项承诺。7、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1、本人已经审阅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案》,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预案》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愿意遵守《预案》的规定,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
2、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其他提案人提出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如有),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份,本人将依法行使作为公司的股东权利,对董事会所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3、如依据《预案》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按照《预案》规定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如本人未按照《预案》的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本人将按《预案》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5、如《预案》经有效程序作出修订的,本人将遵守修订后的《预案》,并就修订后的《预案》,遵守前述各项承诺。6、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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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承诺如下: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多伦企业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1、多伦企业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多伦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后,多伦企业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3、为确保前述承诺履行,多伦企业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履行上述承诺前,多伦企业将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4、上述承诺事项已经多伦企业确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多伦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章安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1、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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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3、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发放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