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528 沪市 多伦科技


首页 公告 603528:多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级筛选:

603528:多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6-04-29

股票简称:多伦科技                                         股票代码:603528
            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DoronTechnologyCo.,Ltd.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多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嘉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张铁民、宋智、陈宁生、韦叶文、罗斌承诺:对于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赵会来,及股东华夏君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恒瑞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多伦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多伦科技股份,也不由多伦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多伦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
    (一)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三)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如多伦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多伦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多伦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多伦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应付多伦企业的现金分红,并有权按多伦企业届时持有金伦投资、嘉伦投资的出资比例,相应扣减应分给金伦投资、嘉伦投资的现金分红(所扣减部分最终由多伦企业承担),直至扣减的数额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
    (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减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税后薪酬,直至扣减的数额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
    (六)张秋南、林春华、苏峰、钱嵊山同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前述承诺。
     二、本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一)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2)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第3款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符合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下,公司在按《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中期分红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
    6、同时采取现金和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占比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7、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二)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39,586.05万元;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0,456.22万元。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8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如控股股东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同时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减少注册资本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如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未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5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公司还可以制定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之后实施。
    控股股东公告具体增持计划后,该具体增持计划应予实施,不得撤回;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后,该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应予以实施,非经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