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4-044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
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8,694,4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5%。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9,926,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5%。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1 日接到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胡锦生先生的通知,因
其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通知和规定,胡
锦生先生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与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皓云资产 5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皓云基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或“质权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768,200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皓云基金,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6.59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7,782,438 元。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4 年 7 月 20 日,胡锦生先生与皓云基金、国泰君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8,768,200 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皓云基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8,694,4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5%。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9,926,2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35%。
本次权益变动前,皓云基金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皓云基金将持有公司 8,768,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胡锦生 无限售条 60,096,168 13.71 51,327,968 11.71
件股份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 无限售条 6,858,288 1.56 6,858,288 1.56
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件股份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胡健 无限售条 61,740,000 14.08 61,740,000 14.08
件股份
小计 128,694,456 29.35 119,926,256 27.35
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 无限售条 0 0 8,768,200 2.00
公司-皓云资产 5 号私募 件股份
证券投资基金
小计 0 0 8,768,200 2.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姓名 胡锦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2************572
住所 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股份受让方
基金名称 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皓云资产 5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编号 SXM100
成立时间 2022-09-30
备案时间 2022-10-10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币种 人民币现钞
基金管理人名称 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证券私募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健先生、胡锦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牧鑫春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受让方皓云基金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 签
订:
出质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胡锦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32************572
住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皓云资产 5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受让方管理人:青岛皓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PGW2J81
受让方管理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杭州路 312 号
质权人(以下简称“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59284XQ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鉴于:
603520.sh,以下简称“司太立”或“上市公司”)60,096,168 股股票,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3.71%。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 3 笔股票质押合约,具体情况如
下:
证券名称 约定的到 质押标的证 初始交易金额
合约编号 及代码 初始交易日 期购回日 券数量(万 (万元)
股)
司太立
1000039619 (603520 20230628 20240627 1,537.5 6,250
)
司太立
1000039623 (603520 20230703 20240702 600 2,000
)
司太立
1000039628 (603520 20230705 20240704 1,997 8,262
)
甲乙丙三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通知和规定,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之事宜, 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1 “股份转让”:是指甲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司太立股份 (股票代码:603520.sh)8,768,200 股股票的行为。
1.2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完成股份转让及办理标的 股份过户手续涉及的所有政府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 1.3 “协议签署日”:是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的日期,以本协议文首填写
的签署日期为准。
1.4 “转让完成日”:是指甲方及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且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
1.5 “交易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二条 转让标的股份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丙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
2.2 自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司太立股份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转让义务等。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收盘
价格的 70 %,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6.59 元/股,转让价款共计 57,782,438
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4.1 乙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甲方
支付【 17 】%转让价款即【 9,823,014.46 】元人民币,大写【 玖佰捌拾贰
万叁仟零壹拾肆元肆角陆分 】元人民币,甲方收取后应用于缴纳其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乙方应于甲乙丙三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等税费之前
向甲方支付剩余【 83 】%转让款即【 47,959,423.54 】元人民币,大写
【 肆仟柒佰玖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叁元伍角肆分 】元人民币。经
甲 乙 丙 三 方 一 致 同 意 , 乙 方 将 该 部 分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 即
【 47,959,423.54 】元人民币,大写【 肆仟柒佰玖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
叁元伍角肆分 】元人民币)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丙方银行账户,用于偿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融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