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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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或“公司”)的委托,就绝味食品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绝味食品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绝味食品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绝味食品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绝味食品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
至 2021 年 2 月 8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绝味食品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绝味食品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8 日为授
予日,向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59.80 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41.4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了《绝
味食品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最终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 559.40 万股,授予人数为 120 人。
3、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已获授但未
4.9 万股,回购价款为 203.15 万元,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事由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定价及定价依据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回购事由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定价及定价依据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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