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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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振江股份 股票代码: 60350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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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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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振江股份” 、 “ 公司” 或“发
行人” )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
(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震先生、卜春华女士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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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朗维投资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朗维投资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鸿立投资、褚本正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鸿立投资、褚本正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当涂鸿新、东楷富文、 创丰昕舟、 创丰昕文、 东仑金投、 创丰昕汇、 陈
国良及何吉伦承诺: 自本公司/本人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涂鸿新、东楷富文、 创丰昕舟、 创丰昕文、 东仑金投、 创丰昕汇、 陈国良
及何吉伦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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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轩盛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60.0000万股,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记之日起36个月
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90.2651万股, 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轩盛投资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华享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51.0000万股,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记之日起36个月
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83.0085万股, 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华享投资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程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9.0000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自本人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及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7.2566万股,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程刚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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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浩堂、 张翔、 袁建军、
葛忠福、 徐建华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 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
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4)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一)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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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胡震、卜春华夫妇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本人将督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启动回购方案,并购回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本公司公开发售的股票,购回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
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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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
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二)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