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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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316 号
致: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增持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及南都物业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业已具备就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芳女士的一致行动人韩诚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330106200206******。
2、根据增持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韩诚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韩诚先生系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1、增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韩诚先生通过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6,045股,占比0.03%;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580,947股,占比60.82%。
2、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南都物业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韩诚先生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受让了南都物业股东郑勇强先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412******)持有的公司股份600,000股,受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5%。韩诚先生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根据《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本次增持后,韩诚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46,045股,占比0.48%;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180,947股,占比61.27%。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韩诚先生通过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6,045股,占比0.03%;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580,947股,占比60.82%。
本次增持后,韩诚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46,045股,占比0.48%;公
司实际控制人韩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2,180,947股,占比61.27%。
因本次增持是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特定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影响社会公众持有的南都物业股份数量,本次增持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南都物业股份数量高于南都物业股份总数的25%,南都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南都物业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南都物业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南都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南都物业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南都物业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完成后,南都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南都物业中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南都物业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南都物业已就本次增持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3月16日,南都物业发布了《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的目的、增持股份的种类、持股情况、资金来源、增持股份的价格、后续增持计划等情况进行了披露。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及南都物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