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KingsResourcesGroupCo.,Ltd.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会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锦华、控股股东金石实业、股东宋英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沈乐平、胡小京、卞进、赵建
平,监事邓先武、王忠炎、陈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王锦华、宋英、沈乐平、胡小京、卞进、赵
建平,监事邓先武、王忠炎、陈修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上承诺人同时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限售股
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
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金石实业承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
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王锦华、宋英、胡小京和沈乐平承诺:“本人所持公司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
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
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
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石实业承诺:“若金石资源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金石资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以金石资源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
之日起30日内启动回购措施。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本公司承诺
将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金石资源,直至承
诺履行完毕。
若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锦华承诺:“若金石资源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金石资源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三)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维持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
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
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
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
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
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
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为限。
3、相关责任主体
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所
称控股股东是指金石实业。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预案中的董事特
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①视情况需要,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②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③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④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
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
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
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
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
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
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
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但不高于从公司获取的税后
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
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股份。
③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
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就上述维持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