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石资源 股票代码:603505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aKingsResourcesGroupCo.,Ltd.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B座20层B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资源”、“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远期战略发展目标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远期战略发展目标。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控制权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6、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发行前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锦华、控股股东金石实业、股东宋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沈乐平、胡小京、卞进、赵建平,监事邓先武、王忠炎、陈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王锦华、宋英、沈乐平、胡小京、卞进、赵建平,监事邓先武、王忠炎、陈修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上承诺人同时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公司,同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金石实业承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
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王锦华、宋英、胡小京和沈乐平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金石实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金石实业就其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金石资源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不超过金石资源总股本的10%,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金石资源总股本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作为金石资源持股5%以上的股东,计划长期持有金石资源的股份,与金石资源共同成长。
自金石资源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金石资源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减持金石资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金石资源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金石资源总股本的1%,本公
司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2、公司股东金涌泉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金涌泉投资就其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金石资源上市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累计减持金石资源的股份数量可能达到上市时本企业持有的金石资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时金石资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自金石资源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若金石资源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企业减持金石资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金石资源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金石资源总股本的1%,本企
业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五)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维持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回购或增持价格
回购或增持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为限。
3、相关责任主体
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所称控股股东是指金石实业。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