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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0 沪市 祥和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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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00:祥和实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01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祥和实业 股票代码:603500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iantai Xianghe Industrial Co., Ltd.
(住所: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 7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七年九月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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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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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实业”、“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汤友钱、实际控制人汤友钱家族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汤友钱、实际控制人汤友钱家族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指复权后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
六个月。
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
公司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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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则减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二)股东祥和投资承诺
本公司股东祥和投资承诺:
“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股东天堂硅谷时顺和方向投资承诺
本公司股东天堂硅谷时顺和方向投资承诺:
“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汤友钱、汤啸、汤文鸣、
汤娇、汤克满、郑远飞、赖金广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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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指复权后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
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王洪斌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
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指复权后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在十二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
六个月。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及流通限制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汤克红、杨君平、汤超琴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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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
简称“启动条件”;自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
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
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
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
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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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
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
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对于未来新选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将要求其签署并履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
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
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
现金分红,且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增持时总股本的 2%。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
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
增持股份。
(5)在触发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下,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进行决议时,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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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
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
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
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5)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