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96 证券简称:恒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5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
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 股份将予以注销。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数量下限150万股(含)、上限300万股(含)。
拟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4 个月
内(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 元/股(含)。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减持本公
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在上述期间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 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
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 若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
分实施的风险;
3、 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
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 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5、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将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第三届第二次监事
会会议,董事会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监事会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和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开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1、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4 个月,从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限
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 如在此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 300 万股(含),则回购
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 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拟将所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人民币 150 万股(含)、上限人民币 300 万股(含),约占公司总股本(按最新披露的 200,861,320 股计算)的比例为 0.75%和 1.49%。若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4 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600 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 7,200 万元(含)。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的比例(%) 额(万元)
用于员工持 150 万-300 万 0.75-1.49 不超过 7,200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股计划 份方案之日起 4 个月内
具体回购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4 元/股(含),
该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 若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达到最高限额 300 万股来测算,回购股份比
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49%。假设本次回购股权全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93,818 0.99% 4,993,818 2.49%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8,867,502 99.01% 195,867,502 97.51%
总计 200,861,320 100.00% 200,861,320 100.00%
2、 若回购股份未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导致全部被注销,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93,818 0.99% 1,993,818 1.01%
无限售条件股份 198,867,502 99.01% 195,867,502 98.99%
总计 200,861,320 100.00% 197,861,320 100.00%
注 1:表中涉及到的公司总股本按最新披露的 200,861,320 股计算;
注 2: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为10.82亿元(未经审计,下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96亿元,货币资金为1.29亿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26.64%。按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300万股,回购价格上限24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7,200万元(含),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货币资金的6.65%、9.04%和56.02%,依然保持在合理区间,且公司资产负债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建立和完善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股份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