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4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控 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同意拟对《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部分 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 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4676703E。 91330000704676703E。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后文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任。 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 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项。
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项。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的 2/3 时;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