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11 名激励对象
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 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297人调整为286人,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4.50 万股调整为 178.60 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 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3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2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82 元/
股。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