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 号)等法律
法规规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拟对《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 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和其他高级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
书、财务负责人。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 十 九 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831,406,130 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 831,406,130 股,每股票面价值 1 元人民
通股 831,406,130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币 。 公 司 的 股 份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831,406,130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中交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注销。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 转让。
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
定。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 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强制性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或者 的强制性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
的情形出现,从其规定,股东通过该等 情形出现,从其规定,股东通过该等方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