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 0 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9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非
关联第三方债权已得到清偿,将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共计 473,000 股限制
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473,000 股 473,000 股 2022 年 7 月 1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其中 473,000 股限制性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因于 2020 年 3 月被司法划
转至非关联第三方。2022 年 5 月,公司收到前述非关联第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公司拟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73,0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扣除已派发股息
及限售股扣缴个税后,9.939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7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李云卿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中 473,000 股限制性股票因李云卿个人债务原
因于 2020 年 3 月被司法划转至非关联第三方。2022 年 5 月,公司收到前述非关
联第三方《关于实施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申请》,因其债权已得到清偿,公司拟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 名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73,0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0,600,00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名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73,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
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后续
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限售流通股 11,073,000 -473,000 10,600,000
无限售流通股 508,050,649 0 508,050,649
合计 519,123,649 -473,000 518,650,649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任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相关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相关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回购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