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9 股票简称:新华龙 公告编号:2017-113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3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25.06万股的
0.64%。
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12年8月24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公司是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冶炼、炉料、金化合物、金属合金制品、五金矿产品的购销业务。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营业收入 1,373,422,991,93 1,614,311,800.35 2,284,239,161.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9,374,326.86 -352,287,320.17 55,395,943.69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66,945,053.80 -368,631,199.06 27,596,354.40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876,218,836.35 1,839,429,417.55 1,108,500,651.16
的净资产
总资产 3,020,580,759.94 2,995,095,235.11 2,444,617,015.05
每股净资产 6.05 6.00 6.89
主要财务指标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6 -0.87 0.1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1.58 -27.41 5.13
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李云卿、徐立军、席晓
唐;独立董事吴壮志、陈乐波、戴建君。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主席谭刚、股东代表监事郭
书山、职工监事朱辉。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10人,分别是:徐立军、李玉喜、陈君、张绍强、张
之全、白晓锋、白锦媛、张韬、孙坚。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54325.06万股的0.64%。
2017年3月30日,公司公告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6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3名激
励对象授予4,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涉及的全部权益份额 4750.00万股合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325.06万股的8.74%。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其孙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孙坚 副总经理 50.00 14.29% 0.09%
陈君 财务总监 50.00 14.29% 0.09%
曹力宁 重要管理人员 250.00 71.43% 0.46%
合计(3人) 350.00 100.00% 0.6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95元的50%,为每股8.4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16元的50%,为每股8.08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20%
权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30%
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权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