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BanBaoCo.,Ltd.
(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9片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指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邦宝股份
邦领实业 指 广东邦领塑模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汕头邦领 指 汕头市邦领塑模实业有限公司,系邦领实业前身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邦领贸易 指 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邦领国际 指 邦领国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中楷创投 指 汕头市中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和盛昌投资 指 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南信投资 指 汕头市南信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美富创投 指 广州美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四方投资 指 揭阳市四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邦领食品 指 福建省邦领食品有限公司
斯兰集团 指 斯兰集团有限公司
斯兰鑫福 指 福建斯兰鑫福塑化贸易有限公司
邦宝集团 指 邦宝集团有限公司,曾称“邦宝玩具有限公司”,已注销
邦宝贸易 指 汕头市邦宝贸易有限公司,曾称“汕头市金平区乐宝玩具有限
公司”、“汕头市邦宝玩具有限公司”,已注销
乐高、LEGO 指 丹麦乐高集团,系全球最大的积木玩具企业
群兴玩具 指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英盛顾问 指 汕头市英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汕头英盛 指 汕头市英盛有限公司
梅州英盛 指 梅州英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英盛 指 深圳市英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指 广东中龙建设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汕头市南滨建筑工程有限公
中龙建设 司
英隽文化 指 广州英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国金证券
大华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前身为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德恒律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锭辉、吴锭延、吴玉娜、吴玉霞及其关联人吴锭平、杨启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领贸易)、重要股东邦领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领国际)、汕头市和盛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盛昌投资)、公司股东汕头市中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楷创投)、汕头市南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信投资)、广州美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富创投)、揭阳市四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林怡史、丘杰、陈进喜、李欣明、姜小红、李旭林、苏锐强、李吟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吴锭辉、吴锭延、吴玉娜、吴玉霞及其关联人吴锭平、杨启升,以及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林怡史、李欣明、姜小红、李旭林,以及公司股东邦领贸易、邦领国际、和盛昌投资均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
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除前述股份限售承诺外,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锭辉、吴锭延、林怡史、丘杰、陈进喜、洪泽光、李欣明、姜小红、李旭林还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议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即触及本预案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已公告的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如存在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实施本预案稳定股价措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股票的时间、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之规定。
4、距前一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终止之日起已超过3个月。
(二)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中关于稳定股价主要有三大措施,根据优先次序分别为控股股东增持、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增持
(1)在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条件下,首先由公司控股股东即邦领贸易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2)邦领贸易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过程中,若公司股票价格任意连续五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已公告的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如存在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本次稳定股价的措施不再继续执行。
2、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如控股股东不具备履行增持股票的资格或者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公告的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如存在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下,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2)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过程中,若公司股票价格任意连续五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已公告的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如存在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本次稳定股价的措施不再继续执行。
3、发行人回购
(1)在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如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履行增持股票的资格或者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公告的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如存在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下,由发行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以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实施回购计划前总股本的
1%;
(3)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过程中,若公司股票价格任意连续五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已公告的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如存在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本次稳定股价的措施不再继续执行。
(三)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程序
1、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公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2、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3、由控股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股票义务的,待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义务的,待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后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由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做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