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21-022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 1 名激励
对象持有的共计 67,62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397 元/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达到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所对应的 993,18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397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上述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60,800 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骏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广东骏亚: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
同日,公司出具了公司《广东骏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38)。
4、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骏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了《广东骏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 99 人授予 4,343,200 股限制性股票。
6、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40 万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 8.9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
书》。
7、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0,000 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 8.99 元/股;经审计,2019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1,283,76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9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8、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广东骏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9、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 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60,600 股;同时,因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8.939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
10月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0、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由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49,800 股,回购价格为 8.939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1 年 3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11、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67,620 股,回购价格为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 8.9397 元/股;经审计,2019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要求,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余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 993,18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8.9397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鉴于原激励对象周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周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7,6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
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中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