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ChampionAsiaElectronicsCO.,LTD.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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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不超过5,050万股(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5,050万股;符合转让条件的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所得资金不
归公司所有。
本次发行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老股,下同)的总量不超过5,05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总
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根据询价结果,若出现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总额及预计发行费用之和的情形,公司可在满足发行
条件的前提下,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由骏亚企业有限公司
进行公开发售股份。骏亚企业有限公司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
过2,5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
循前述原则的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
确定。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公司及发售股
东将根据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发售老股所得资金及承销费
率分别承担各自的承销费用。除承销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全部由公司承担。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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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0,18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
制、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
部分股份;骏亚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骏亚电子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持有骏亚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
述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有骏亚电
子股份总数的10%,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20%,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骏亚电子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叶晓彬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对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
业有限公司。
刘品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对骏亚企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业
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深圳市长和创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
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可心可意创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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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若骏亚电子于2016年12
月23日或之前刊登招股意向书,则自骏亚电子完成增资扩股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5年12月2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
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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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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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关于公司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骏亚企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
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骏亚电子上市后6个月内,如骏亚电子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骏亚电子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不超过所持有骏亚电子股份总数的10%,24个月内合计不超过20%,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骏亚电子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本公司减持骏亚电子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骏亚电子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
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骏亚电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叶晓彬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对骏亚企业
有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业有限公司。
刘品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对骏亚企业有
限公司的出资,也不委托他人管理骏亚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深圳市长和创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骏亚电子股票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
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可心可意创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骏亚电子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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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若骏亚电子于
2016年12月23日或之前刊登招股意向书,则自骏亚电子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2015年12月2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骏亚电子股份,也不由骏亚电子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期间公
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将
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可采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日
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
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稳定股价方案应在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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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
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
股份总数的5%。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股份总数的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
超过股份总数的5%。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其从公司
领取税后收入的20%,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连续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其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100%。
③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承诺遵守《关于公
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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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稳定股价方案可以终止。公司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