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股票代码:603366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统计显示,2009 年至
2011 年,日均持有市值 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沪市新股上市
10 个交易日内买入的,亏损账户数过半,尤其是在上市首日因盘中价
格涨幅过大被临时停牌的新股交易中,股价大幅拉升阶段追高买入
的,亏损账户数超过 9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
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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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本公司”或“发行
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
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2 年 5 月 8
日,本公司及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上述银
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连云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分 别 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 云 港 分 行
48196031179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320016586360525129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1107010029280072582。专户资金仅用于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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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
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文坛、张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开户
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主动或在广发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广发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本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广发证券督
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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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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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86 号文批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
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2]15 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日出东方”,证
券代码“603366”;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8,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四、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2 年 5 月 21 日
3、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4、股票代码:603366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000 万元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0,000 万股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期限
新能源集团、新典咨询、太阳神咨询、月亮神咨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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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徐新建及其关联方徐正然、吴典华、徐新海等 4 名自然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李骏等 20
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中科黄海、复星谱润、上海谱润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广发信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徐新建、王万忠、李立干、
李骏、张磊、刘伟、杨井奇、杨志权、封勇、万旭昶、陈荣华、张亚明、窦建清、
连祥辉等 14 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50%。
8、本次上市 A 股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的 2,00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三个月,锁定期
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 A 股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8,0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12 年 5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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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Sunrain Solar Energy Co.,Ltd.
法 定 代表 人 : 徐新建
注册地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 万元
首次登记日期: 1997 年 4 月 1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0 年 9 月 16 日
联系人:刘伟
联系电话:0518-85959992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0518-85807993
电子信箱:zqb@ solarea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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