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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65:水星家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7-11-17

股票简称:水星家纺                                   股票代码:603365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Shuixing HomeTextileCo., Ltd.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秋花、李来斌、李裕陆、李裕高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变化。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二)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水星控股承诺:

    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水星控股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水星控股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水星控股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水星控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水星控股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水星控股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水星控股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三)公司股东李丽君、李裕奖、李芳蕾、李丽娜、李裕党、李春兰、谢作威、谢作佳、梅山标

    公司股东李丽君、李裕奖、李芳蕾、李丽娜、李裕党、李春兰、谢作威、谢作佳、梅山标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四)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道想、沈义贵、周忠、孙子刚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变化。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五)公司监事孟媛媛

    公司监事孟媛媛承诺:

    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六)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梁祥员、李统钻、梁小意、水星投资、高克平、羌张林、谭兵、黄橙、沈守兵承诺:

    本人/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当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

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

    2、停止条件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视为本次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或承诺已实施或履行完毕。

    上述第 1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从履行完毕前述措施后的第91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方式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稳定股价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全部或部分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金额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2)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金额不超过前述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