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1487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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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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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发行人、水星家纺、水
星股份、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司
指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水星有限 指 本公司前身,原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水星被服 指 本公司前身,原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曾用名
水星控股、水星集团、
集团公司 指 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水星投资 指 上海水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公司的股东
百丽丝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
上海水星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水星家纺有限公司
浙江星贵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星贵纺织品有限公司
北京水星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时尚水星纺织品有限公司
河北水星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河北水星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海安水星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水星家纺海安有限公司
海门水星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水星家纺海门有限公司
水星电商, 水星电子商
务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水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无锡水星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水星家纺有限公司
合肥莫克瑞 指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肥莫克瑞家纺有限公司
水星工具 指 南通水星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水星贸易 指 上海水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水星咨询 指 上海水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床上用品、床品、床用
纺织品 指 套件、被芯、枕芯、床垫、毛毯等家用纺织品
四件套 指 包含被套一件、床单一件、枕套两件的组合套件
绗绣 指
将需要加工的产品,用绗缝和绣花两种不同工艺特点结合
起来,并且采用可以连续工作的一种生产工艺,一般情况
下,由绗绣一体机单独完成
单针绗缝 指
采用单针绗缝机对所需绗缝的各种产品,用四周装有夹子
的框架,将加工产品夹紧同时采用一个缝纫机头,按图案
要求用一根针沿图形进行连续绗缝的一种工艺,由单针绗
缝机单独完成
实体销售终端 指 具有实体店铺的销售终端,主要包括专卖店、商场专柜等
总经销商 指 负责在指定区域内发展经销商以及对经销商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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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项工作
经销商 指 由总经销商(或发行人)发展并直接管理,其销售终端通
常为专卖店及商场专柜
各级经销商 指 总经销商和经销商
总经销加盟模式 指
公司通过“公司——总经销商——经销商”的二级经销模
式进行市场开发,建立起广阔的市场网络。通过总经销商
其拥有或租赁或下属加盟商拥有或租赁的终端在指定的
销售区域内以零售方式向顾客销售产品
直属经销加盟销售模
式 指
公司通过经销商拥有或租赁的终端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内
以零售方式向顾客销售产品,经销商下面不再设立经销
商,仅作为公司的销售终端
直营模式 指 公司通过拥有或租赁的终端设立直营店和商场专柜两种
零售形式实现销售
㎡ 指 平方米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申报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银信评估 指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发行6,66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的行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婚姻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 1 号》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1 号》(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指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 1-6 月
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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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秋花、李来斌、李裕陆、李裕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 1 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变化。
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二) 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水星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水星控股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水星控股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水星控股减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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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 水星控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水星
控股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水星控股承诺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水星控股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
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三)公司股东李丽君、李裕奖、李芳蕾、李丽娜、李裕党、
李春兰、谢作威、谢作佳、 梅山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票。
(四)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道想、沈义贵、周忠、孙子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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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
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 1 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变化。
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五) 公司监事孟媛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
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该承诺
为不可撤销承诺。
(六)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梁祥员、李统钻、梁小意、 水星投资、高克平、羌张林、谭
兵、黄橙、沈守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当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和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参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部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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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诺
发行人承诺: 若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收到有
权部门或司法机关的书面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将及时
制定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公告。回购价格
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股票回购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