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6,667.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26,667.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1月8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秋花、李来斌、李裕陆、
李裕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份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的承诺 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
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上
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
变化。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水星控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水星控股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水星控股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水星控股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
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水星控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水星控股违反上述承
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水星控股承诺
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水星控股
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自动延长1年。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三、本公司股东李丽君、李裕奖、李芳蕾、李丽娜、
李裕党、李春兰、谢作威、谢作佳、梅山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四、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道想、沈义贵、
周忠、孙子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
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上
述承诺不因本人辞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发生
变化。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
五、本公司监事孟媛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在前述承诺锁
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该承诺为不可撤销承
诺。
六、本公司其他股东梁祥员、李统钻、梁小意、水
星投资、高克平、羌张林、谭兵、黄橙、沈守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10月31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