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四方冷链 股票代码:603339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冷链”、“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黄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黄杰先生、钱洪先生、朱祥先生、楼晓华先生、杨新华先生、杨燕超先生、王志炎先生、梁惠华先生、吴洪建先生、史锦才先生、朱国建先生、黄鑫颖女士、黄华女士等13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黄晓颖女士、朱建新先生、李荣方先生、李海均先生等77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沙明军先生承诺:自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2年6月30日)
起36个月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黄杰先生、钱洪先生、朱祥先生、楼晓华先生、杨新华先生、杨燕超先生、史锦才先生、朱国建先生、黄鑫颖女士、黄华女士等10人承诺: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之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承诺
1)《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本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以发行价格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将严格实施《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若《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股份公司的控股地位促成股份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发行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
若《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实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保持股份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实施。
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事项的详细内容,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约束措施和履行情况”;关于《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详细内容,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公司治理”之“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相关内容。
三、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黄杰先生承诺:若本人于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5%;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股份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四、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2年9月21日通过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见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议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
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一)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四)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2)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①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②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④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⑤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均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出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