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8 证券简称:浙江鼎力 公告编号:2021-032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披露
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署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并由国泰君安承接原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的变更,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99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426,22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9,999,969.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 人 民 币 15,493,248.60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4,506,720.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33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与交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已开立的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562062711018010133051 27,226,416.76
州德清支行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 201000181126716 已销户
份有限公司德清雷甸支行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33050164733700000098 已销户
司德清乾元支行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05281029100003366 已销户
司德清雷甸支行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699033388 已销户
司杭州解放支行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3310010310120100250788 已销户
州城西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62062711018010133051,截至 2021 年 7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27,226,416.7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智能高空作业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剑、黄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