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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7 沪市 杰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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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7:杰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1-18

股票简称:杰克股份                                   股票代码:603337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JackSewingMachineCo.,Ltd.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机场南路15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一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阮福德之配偶管娇芬、阮积明之配偶罗玉香

    1、公司控股股东台州市杰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投资”)、公司股东山水公司、公司股东台州市椒江迅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椒江迅轮”)以及实际控制人胡彩芳、阮积祥、阮福德、阮积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阮福德之配偶管娇芬、阮积明之配偶罗玉香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赵新庆、郭卫星、黄展洲、车建波承诺:

    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阮林兵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

    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

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宁波北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股东宁波北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远创投”)承诺:

    本合伙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触发启动条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