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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0 沪市 上海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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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30:上海天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2-10

股票简称:上海天洋                                         股票代码:603330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TianyangHotMeltAdhesivesCo.,Ltd.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50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洋”、“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李明健、朴艺峰(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海橙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自然人股东李顺玉、刘欢、朴艺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自然人股东李铁山、朱万育、马喜梅(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6、自然人股东马胜家、张建洪、孙高峰(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其他2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楚天姿、徐国忠、顾延民、田文玉、梁津喜、金龙鹤、芮明子、朱洪涛、孙谦、励巧云、陈建忠、黄栋、戴建民、马志艳、王小忠、宋兴民、吴海俊、雍蕊、陈玥、俞凤池、陶思玉、马玉、张静、蔡英、许燕等25名自然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

(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

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相关预案履行义务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会公告增持股份预案后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