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增补提名霞晖先生、袁红女士、曾邱女士、谭军先生、兰盈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同意接受提名。
2、经审阅霞晖先生、袁红女士、曾邱女士、谭军先生、兰盈杰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5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二、对公司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经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何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同意接受提名。
2、经审阅何为先生个人简历,未发现该等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95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卫华 梁穆春 邓春池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