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 Sichuan Furong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 5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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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发行股数 不少于 5,100 万股,但不超过 11,6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新
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6,6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
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
2、公司股东冶控投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兴蜀投资、国改基金、嘉骏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单位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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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
本单位对所持有的南平铝业股份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
或转让外,本单位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5、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国资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委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
本委对所持有的冶金控股股权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
转让外,本委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冶金控股的股权,本委亦保证
冶金控股不主动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
“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
(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
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
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25%。
( 3)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
投资财产份额;在本人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
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50%。
( 4)在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
因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解散而需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间接持有
变更为直接持有的, 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
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
(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
( 6)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
盈投资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
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7)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 本人将无
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 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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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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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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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
定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
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2、公司股东冶控投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兴蜀投资、国改基金、嘉骏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承诺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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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保证南
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本单位对所
持有的南平铝业股份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 本单位保证不
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5、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国资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委保证南平
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本委对所持
有的冶金控股股权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 本委保证不主动
转让所持有的冶金控股的股权, 本委亦保证冶金控股不主动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平
铝业的股份。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
(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
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
资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25%。
( 3)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在本人
申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 50%。
( 4)在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志盈投资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8
/和盈投资解散而需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本
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
(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 6)在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