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福蓉科技 股票代码:603327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SichuanFurongTechnologyCo.,Ltd.)
(住所:成都市崇州市崇双大道二段5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是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冶控投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嘉骏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兴蜀投资、国改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福蓉科技的控股股东南平铝业的股东,本公司将遵守并保证南
平铝业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除本单位对所
持有的南平铝业股份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单位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5、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国资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委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委作为福蓉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委将遵守并保证南平铝业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除本委对所持有的冶金控股股权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委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冶金控股的股权,本委亦保证冶金控股不主动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25%。
(3)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在本人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50%。
(4)在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解散而需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
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在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单位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在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如果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
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股东冶控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在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单位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如果发行人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减持价格:在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如本单位系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