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除特别说明外,本摘要所引用“简称”与招股意向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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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NINAYANTIMIAO(缪妍缇),实际控制人NINAYANTI
MIAO(缪妍缇)及汪春俊夫妇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股东瑞起投资、开盛投资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股份;(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祥禾涌安承诺:自我乐家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我乐家居股份,也不由我乐家居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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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人员NINAYANTI
MIAO(缪妍缇)、汪春俊、张宪华、徐涛、黄宁泉、谢玉伟、方乐和王广云同时承诺:(1)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有两名,为控股股东NINAYANTIMIAO
(缪妍缇)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汪春俊先生,NINAYANTIMIAO(缪妍缇)与汪
春俊先生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同时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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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后,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
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①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1-2-4
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十二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NINAYANTIMIAO(缪妍缇)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1-2-5
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NINAYANTIMIAO(缪妍缇)、汪春俊、吕云峰、徐涛、张宪华、黄宁泉、张祺、王务超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履行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12 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1-2-6
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