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吴江银行 股票代码:603323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本行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不因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内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本行董事控制的企业(持有本行股份的企业)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本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不因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内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本行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其他持有发行人 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吴江市荣夏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
巨龙金属带箔有限责任公司、吴江时时美化纤有限公司、吴江市三川纺织植绒后整理有限公司、华鑫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大龙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万事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德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以及上述 9家法人股东累计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1%)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承诺,自本行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二)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履行完毕后,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声明如下:(一)拟长期持有本行股票;(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三)减持本行股份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四)减持本行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本行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五)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5%。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本行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本行2014年3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或“本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本行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本行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本行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
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③在保证本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
④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本行业绩、稳定本行股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持股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本行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持股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行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行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行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如果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本行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本行将启动上述《预案》。
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果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积极配合本行启动《预案》,且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本行持股5%以上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拒绝履行承诺。
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积极配合本行启动《预案》,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