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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30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W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1,150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1%;本次发行中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行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11,391.102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非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
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五十。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
份总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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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不因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内发生
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监事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
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本行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
其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 
其他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
所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4月18日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
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行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本行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方案的议案》,本行拟发行 11,1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均为公开
发行的新股,本次发行中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本行股份。最终发行数量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保荐机构根据询价情况,结合本次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
本行对于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协商确定。 
二、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锁定期延长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满三十六个月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五年内累计转让股份
总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
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
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同时,
不因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内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
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的本行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三、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履行完毕后,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声明如下:(一)拟长期持有本行股票;(二)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三)减持本行股份将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四)减持本行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本行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五)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行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5%。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其所持本行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
案和承诺 
本行 2014年3月21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
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或“本预案”)。
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本行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本行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本行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应当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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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本行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本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行股票。 
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及时任本行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并明
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③在保证本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本行股价。 
④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本行业绩、稳定本行股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持股 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
本行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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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本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本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行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
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本行股票。购买所增持
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
本行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