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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3: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30

603313: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多数。

  第四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成员由总裁任命。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七)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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