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提名委员会成员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推荐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裁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遴选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