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本次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
附件:《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制订《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定,制订《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 下称“章程”)。
程》(以下称“章程”)。
第二条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业执照号为 330600400013808。 330600400013808。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质押权的标的。 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
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项; 案;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