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事务所”)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同意聘任利安达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春华、吴景深、高镭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