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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公告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12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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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13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ngshen Salt &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概况
1-1-1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新股不超过9,000万股,股东公开发售不超过
4,000万股,两者合计不超过9,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井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苏盐集团持有的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苏盐集团所持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
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
价的价格减持其所持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其将所持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井神股份所有。本次股东公
开发售部分除外。
持股5%以上的股东汇鸿国际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井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井神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自
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概况
1-1-2 
二十四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8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二十四个月之后,汇鸿国际可以自由
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宜,减持底价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
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
次股东公开发售部分除外。
公司其他17家股东均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井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部分除外。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声明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如下重大事项: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控股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苏盐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井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苏盐集团持有的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苏盐集团所持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
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
价的价格减持其所持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其将所持井神股份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减持的,将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井神股份所有。本次股东公
开发售部分除外。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
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汇鸿国际出具承诺函,承诺自井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井神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自
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4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二十四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8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锁定期满二十四个月之后,汇鸿国际可以自由
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期间股份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1-1-5 
等除权除息事宜,减持底价相应调整。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
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减持
发行人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
次股东公开发售部分除外。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其他17家股东均出具《承诺函》,承诺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井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该等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部分除外。
(四)公司及控股股东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
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控股股东苏盐集团承诺:井神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
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井神股份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之日起三十日内,苏盐集团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首次公开
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若未在前述时间内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
售股股份,自中国证监会对井神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购回
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苏盐集团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
上述期间所获得的井神股份的分红。若井神股份未在前述规定期间启动股份回购
程序,苏盐集团将积极督促公司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中国证监会对井神股份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其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期间,苏
盐集团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井神股份的分
红。
(五)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1-1-6 
本公司承诺:投资人因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苏盐集团承诺:投资人因井神股份的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井神股份和苏盐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苏盐集团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
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苏盐集
团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井神股份的分红;若
井神股份未依法予以赔偿,苏盐集团将积极督促其履行承诺;若未督促,自上述
赔偿责任成立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井神股份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苏盐集团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并不得领取在上述期间所获得的井神股份的分
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投资人因井神股份的招股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
起三十日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
之日后第三十一日至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其将不得在井神股份领
取薪酬。
(六)本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公司、控股股东苏盐集团
将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书明书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七)中介机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承诺:因井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井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1-1-7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承诺:因井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
和诉求等因素,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
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