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ngcha Group Co.,Ltd.
( 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人( 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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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
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0%,包括公
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13,304.8545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3,304.8545 万股,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6,652.4272 万股,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
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出让股份的股东所有。请投资者
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公开发行新股数: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承诺: 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B、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C、所
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实业投资集团承诺: 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B、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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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礼敏等 9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仇建平、赵礼敏、王益平、
徐利达、陈赛民、王阜西、王国强、陈伟强、金志号、徐征宇、蒋汉平、金
华曙、任海华、张平平承诺: A、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B、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C、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1-1-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承诺
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承诺: 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B、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C、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实业投资集团承诺
实业投资集团承诺: 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B、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80%。
3、赵礼敏等 9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赵礼敏等 9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仇建平、赵礼敏、王益平、徐
利达、陈赛民、王阜西、王国强、陈伟强、金志号、徐征宇、蒋汉平、金华曙、
任海华、张平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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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B、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C、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杭叉控股违反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若本公司违背上述股份锁定
承诺,本公司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
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
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实业投资集团违反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仇建平、赵礼敏、王益平、徐利
达、陈赛民、王阜西、王国强、陈伟强、金志号、徐征宇、蒋汉平、金华曙、任
海华、张平平违反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若本人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
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
得的现金分红,本人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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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
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按
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
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上述事项被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平均值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股票
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2)发行人控股股东杭叉控股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如有)。公司已发行尚
未上市的,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已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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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回价格按照公司股票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上述事项被认定之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孰高确定。购回上限为本公司发售老股数量。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