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杭叉集团 股票代码:603298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angchaGroupCo.,Ltd.
(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经济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和宁波银行杭州城西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33050161735209988888、3310010010120100654165、1202020229900507287、1202020229900507163和71070122000211294。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杭叉集团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承诺
控股股东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仇建平承诺: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C、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A、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
3、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赵礼敏、王益平、徐利达、陈赛民、王阜西、王国强、陈伟强、金志号、徐征宇、金华曙、任海华等11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戴东辉等82名未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曾)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仇建平、赵礼敏、王益平、徐利达、陈赛民、王阜西、王国强、陈伟强、金志号、徐征宇、蒋汉平、金华曙、任海华、张平平承诺:
A、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B、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C、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注: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
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股本2%;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