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3-048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09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予以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基本情况:
为契合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经研究决定,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嘉兴斯达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名称变更事
宜,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政府部门登记或登记事项。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名称拟由“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斯达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拟将《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条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
2 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系由嘉兴斯达半导体有限公司整
公司系由嘉兴斯达半导体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 有限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码为 913304007731328302。
913304007731328302。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 中文全称: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 英文全称:StarPower Semiconductor
英文全称: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Co.,Ltd.。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
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
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 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
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 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的父母等);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4 兄弟姐妹等);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偶、父母、子女;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亲属; 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列举情形的人员;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任职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5 无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
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特别职权: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会;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6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机构; 列职权的,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数同意。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由。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
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意见、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