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亚光股份 股票代码:60328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特别提示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股份”、“公司”、“本公
司”、“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特别提示...... 2
目录......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5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5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9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5
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16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17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19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20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2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23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2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25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2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25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26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2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3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33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33
二、其他事项......3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36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3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36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国华、陈静波承诺
陈国华、陈静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并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自亚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亚光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亚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 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4、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亚光股份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亚光股份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亚光股份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亚光股份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
6、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8、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发行人股东张宪新、张宪标
张宪新、张宪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本人不会因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三)发行人股东温州元玺、温州华宜
温州元玺、温州华宜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企业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发行人股东张理威、周成玉、罗宗举、叶军、朴清国
张理威、周成玉、罗宗举、叶军、朴清国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自亚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亚光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亚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 1 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4、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5、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7、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五)发行人股东林培高、陈绍龙、李伟华、孙伟杰
林培高、陈绍龙、李伟华、孙伟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本人不会因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发行人股东陈冠霖
陈冠霖承诺:1、自所持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4、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亚光股份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5、本人不会因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