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SOUTH HIGHWAY MACHINERY CO., LTD.
(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 7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710.1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10 月 2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预计不超过 10,840.6667 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方庆熙,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方庆熙、方凯仍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
份总数的 25%;如方庆熙、方凯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
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的承诺 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公司股东泉州智诚、泉州方耀、泉州智信、泉州方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
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
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
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
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陈国珊、王冀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10 月 19 日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方庆熙,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方庆熙、方凯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方庆熙、方凯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方庆熙、方凯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方庆熙、方凯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方庆熙、方凯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泉州智诚、泉州方耀、泉州智信、泉州方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陈国珊、王冀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