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SOUTH HIGHWAY MACHINERY CO., LTD.
(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体育街 70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方庆熙,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方庆熙、方凯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如方庆熙、方凯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方庆熙、方凯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方庆熙、方凯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方庆熙、方凯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同时将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并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或公司届时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7)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泉州智诚、泉州方耀、泉州智信、泉州方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陈国珊、王冀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公开发行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庆熙、陈桂华、方凯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人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锁定期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3)若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4)若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 5%以上股东泉州智诚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企业具有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的意向。在本企业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之股份的可能,是否减持以及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公司的股权分布等因素而定。
(2)若本企业在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则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锁定期满 24 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3)若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届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减持。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将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时,公司将采取如下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公司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进行审议。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履行内部程序后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完公司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程序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主要股东方庆熙、陈桂华、方凯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再次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将督促主要股东方庆熙、陈桂华、方凯履行其稳定股价的承诺。相关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如下: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