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系控股股东周俊杰先生之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一、本次计划概述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银都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0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控股股东周俊杰先生之配偶戚国红女士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戚国红女士本人为唯一份额持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聚开阳6号”)、“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聚开阳8号”)转让2,000,000股和2,000,03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转让公司股份4,000,0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19%。同时,周俊杰先生已在股份转让前与宁聚开阳6号、宁聚开阳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宁聚开阳6号、宁聚开阳8号为一致行动人。
拟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拟转让股份为戚国红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的无限售流通股;拟转让期间为2021年7月14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计划实施情况
2021 年 07 月 16 日,公司收到周俊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转让计划完成
的告知函》,周俊杰先生之配偶戚国红女士于 2021 年 07 月 16 日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向戚国红女士本人为唯一份额持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宁聚开阳 6 号、宁聚开
阳 8 号转让 2,000,000 股和 2,000,03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转让公司股份
4,000,0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519%。周俊杰先生已在股份转让前与宁聚开阳 6 号、宁聚开阳 8 号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计划已实施完成。
以上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一)本次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间内部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数量 转让价格占公司总
交易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股) 交易方式(元/股)股本比例
(%)
2021-07-16 戚国红 宁聚开阳 6 号 2,000,000 大宗 20.55 0.4759
交易
大宗
2021-07-16 戚国红 宁聚开阳 8 号 2,000,034 交易 20.55 0.4760
(二)本次内部转让股份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周俊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 (%)
周俊杰 无限售条件 210,924,000 50.1937 210,924,000 50.1937
流通股
杭州俊毅投资管理有限 无限售条件 25,110,000 5.9754 25,110,000 5.9754
公司 流通股
杭州银博投资合伙企业 无限售条件 8,370,000 1.9918 8,370,000 1.9918
(有限合伙) 流通股
戚国红 无限售条件 4,000,034 0.9519 0 0
流通股
宁聚开阳 6 号 无限售条件 0 0 2,000,000 0.4759
流通股
宁聚开阳 8 号 无限售条件 0 0 2,000,034 0.4760
流通股
合计 24 8 ,404,034 59. 1128 248 ,404,0 34 59. 1128
注:本公告中持股比例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上述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部分尾数上存在差异。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周俊杰
乙方: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
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一致行动的原则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 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时,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2、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股东权利,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如果届时需要乙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 甲乙双方持股变动合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 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4 、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不再持有任何“银都股份”股份之日止,本协议自动失效。
5、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若不能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银都股份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双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股份转让,其持股总数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周俊杰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股份在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一致,本次计划已实施完毕。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转让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协议》;
3、股份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