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收付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所指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3 职责
3.1 总经理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2 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对货币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
3.3 财务部经理是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货币资金管理负主要责任。3.4 货币资金管理岗位的会计人员是公司货币资金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对资金
管理负直接责任。
3.5 财务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监督、落实各
项货币资金内控措施的实施,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3.6 财务部要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会计、出
纳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账款分离。
3.6.1 出纳负责现金、支票、银行票据的收支业务、单据整理及盘点工作、
费用的支付、填写进账单和支票的保管、领用登记业务的办理,以及
银行业务的办理和相关的单据打印、整理。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6.2 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工作。
3.7 对货币资金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措施,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关
业务。
3.8 出纳轮换岗位时,要进行书面的交接手续,交接内容需列明详细的现金余
额、支票金额、号码,欠据、费用单据等所有交接资料, 由当天负责盘点
的会计人员监交。
3.9 财务总监应负责确定合理的筹资规模、筹资结构及筹资方式,以降低资金
成本;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和最佳资金持有量,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
4 货币资金收支程序及审批权限
4.1 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货币
资金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财务部货币资金经办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
照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4.2 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先收款,后记账”,货币资金支出必须“先记账,后付
款”。
4.3 收款业务操作流程:
开 始
收现金 收支票 收银行电汇款项
约定收款 收到支票及 收到银行收款回
送款单 单
收到现金
检查 整理并分析
开发票(或
收款收据) 不合格
交缴款人 退回 票面内容清 票面内容不
晰 清晰
合格
通知银行协
办理印鉴签 助查对
署手续
收到银行查
送银行办理 对结果
托收业务
收到银行收
款确认单
通知相关部门,并
办理收款手续
交会计制作凭证
4.4 付款业务操作流程:
开始 退回报账人
收到报账 审核审 不确定
资料 批程序 给出指引
确定
会计记账
现金支付 支票支付 网银转账 银承汇票支付
通知报账人 开支票
付款业务资料
录入操作流程
报账人办理 登 记 银承汇票申
领用现金手 请出具流程
续 办理印鉴
签署手续 授权指令划
款业务流程
使用人办 办理领用
理领用支 银承汇票
票手续 手续
结束
4.4.1 支付申请:部门或个人因公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时,必须提供具备款项用
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单据,如领用支票审批单(付款申请书)、
发票、合同等,然后交审批人审批。
4.4.2 支付审批:各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单据的用途、
金额、支付方式及所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并签字。
4.4.3 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员负责对经审核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再交由出纳办理支付。复核内容包括:
4.4.3.1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及程序是否正确。
4.4.3.2 付款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报销单据是否合法,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4.4.3.3 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4.4.3.4 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是否已在报销单据上签字。
4.4.3.5 支付款项是否在货币资金支出预算/计划内。
4.4.4 办理支付: 出纳根据会计人员审核无误的支付单据,按规定办理货币资
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对支付单据的合
法性、合规性负有再审核的义务,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单据,出纳人员
有权拒绝支付。
4.4.5 支付方式规定:
4.4.5.1 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或支票支付、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结算。4.4.5.2 请求付款时,支付经办人必须写明支付手段,财务部决定采用何种支付
结算方式。
4.4.5.3 采购付款须填制付款单,除网银转账外,财务部将付款票据交给票据接
收人时须由票据接收人在存根上签收,存根直接装入凭证作为附件。
5 现金管理
5.1 本款所指现金,仅指库存现金,不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5.2 现金支出范围:
公司现金支出范围不得超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超出下
述范围的一切经济往来,应通过开户银行予以结算。
5.2.1 支付职工的节日奖金和各种劳保福利费。
5.2.2 支付给非公司职工的个人劳务报酬。
5.2.3 按国家规定对个人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退职、退
休金、抚恤金等。
5.2.4 支付向城乡居民采购物资的款项。
5.2.5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2.6 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3 现金的收取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5.3.1 个人购买公司产品。
5.3.2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还。
5.3.3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5.3.4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3.5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5.4 库存现金限额
5.4.1 财务部须结合现金结算量和开户银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5.4.2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凡因超
限额而造成的损失,由出纳承担赔偿责任。
5.4.3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申明理由,请开户银行重新核定。5.5 现金收付的规定
5.5.1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以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
全而出现的漏洞。
5.5.2 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委托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代表本公司接受现
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5.5.3 销售、维修回款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销售、维修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