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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