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LIHANG TECHNOLOGY CO.,LTD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永丰路 24 号附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1,925.00 万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 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存在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19.7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3 月 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前总股本 5,771.1822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7,696.1822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3 月 1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琳君、董事王东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瑞联嘉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刘延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华控科工宁波、华控湖北科工、海成君融、云安泰信、京道富城、博源新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琳君、董事王东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瑞联嘉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刘延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华控科工宁波、华控湖北科工、海成君融、云安泰信、京道富城、博源新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公司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